{{ $t('FEZ002') }} 輔導組長|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17229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自殺防治法第16條規定「宣傳品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 視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,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:
(一)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、誘使、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。
(二)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。
(三)誘導自殺 之文字、聲音、圖片或影像資料。
(四)毒性物質或其他致 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。
(五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」,先予敘明。
三、若貴校發現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疑似違反上開規定 時,請函報本局,本局將轉知國教署,並統一轉請教育部 交由自殺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續處,建立自殺新聞報導防 治原則,避免助長自殺情形。
四、另曾被通報自殺企圖或有精神疾病個案未繼續就學(如畢業未繼續升學或放棄學籍)且仍有輔導、關懷或照護需求 者,請遵守保密原則並依屬地原則轉予衛生單位持續提供 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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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3-03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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